(2018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设置排污口;”
2.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二、对《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