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驻马店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2001年1月。第一届任期6年。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驻马店市9县1区和驻驻解放军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驻马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3日—1月7日在驻马店举行,由546名代表组成。设置10个专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城建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依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驻马店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驻马店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驻马店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七)选举驻马店市监委会主任;
(八)选举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选举驻马店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罢免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