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决议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6

(2018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认真履职,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

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案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引导全社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要充实办案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公益诉讼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坚持既保护公益又促进发展,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注重协作,共同推动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交机制。审判机关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审判、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要认真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应当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的应诉工作,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要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在线索排查、移送和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突出宣传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等方式,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依法、规范、深入开展,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正确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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