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决议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3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主体作用,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1.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明确执行法官责任清单,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切实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和执行工作考评体系,强化对执行程序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执行行为,重点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行为,对执行失范行为要严格问责、严肃查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3.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实执行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4.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落实执行公开,确保执行规定、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执行文书公开透明,实现阳光司法,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5.人民法院应当研究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委托律师调查、公告悬赏、审计调查等财产查控制度,严厉查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治力度。

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同时移交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加强联动,切实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6.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规避、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7.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通信管理、招投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不断拓宽协作联动的内容和范围,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不动产、车辆、婚姻、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8.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9.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的协作执行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羁押。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

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政府及下属部门应当履行的债务纳入专项预算,切实履行偿还责任。

加大对确有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将执行救助纳入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实现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无缝衔接,保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三、加大力度,不断提高执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11.人民法院应当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作用,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加强“一案一账号”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所有执行案款均要与执行案件做到“一一对应”,并建立案款发放台账,强化对案款发放的监管。

畅通申请执行人获得案件信息的渠道,定期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尽快实现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与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网络对接。

13.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四、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4.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15.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认识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16.全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17.监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对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18.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和规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9.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促进执行活动高效、廉洁、规范,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六、本决定自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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