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决议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2

(2017年12月29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做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可采取按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人进行表决,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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