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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1


9月29日,《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宪中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制定过程、遵循原则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认为,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内容科学严谨,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四条。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精神,理顺了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了执法主体。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对城市缆线、公厕、车辆停放、占道经营、垃圾处置和运输等方面的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实行诚信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违法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市民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诚信环境,推进城市管理和城市文明建设。法律责任的设定,遵循过罚相当、切实可行的原则,从立法层面引导行政机关树立和谐文明执法理念,预防权力滥用和暴力执法的发生。《条例》的实施对固化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成果,有效解决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复后对外正式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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