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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工作办法
(2010年6月23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加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和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每届任期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至少述职一次,每年度述职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述职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述职工作的具体事项,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配合述职工作。
第四条 述职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勤政廉政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述职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述职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述职人应做到: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根据述职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任现职以来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述职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做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议;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常委会会议纪律。
第八条 述职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述职人员述职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得赞成票达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按照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限整改后再次进行述职。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常委会会议表决情况和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述职人。对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大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述职人接到反馈意见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主任会议适时听取述职人整改情况的汇报。对整改不力者,责成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规定启动人大相关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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