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大概览
公报公告
人大新闻
代表工作
|监督工作
县乡人大
|调查研究
|留言信箱

当前位置:监督工作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8年3月26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辖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告、公告等;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在审判、检察业务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辖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受理、登记备案和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辖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一月底,前款所列的报送单位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主要法律依据一式五份。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在五日内交付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向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审查意见。因特殊原因在三十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违背上级或者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九条 经审查,未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而制定机关不予接受,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查处理意见后拒不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接到撤销决定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及时将执行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第十六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布或者公布,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书面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人大常委会均可依照本办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经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修改或撤销权的机关予以修改或撤销。
    第十九条 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设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规定,该规范性文件被撤销后,征收机关应当返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审查建议后不进行审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回首页

         
              版权所有: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     Email:hnzmdrd@163.com